日前,乌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发布了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王女士于2019年7月办理了乌海市某酒店的充值卡,消费后卡内剩余1600元。2023年2月24日,她发现该酒店已关门停业,无法继续消费,于是她拨通了酒店的联系电话,被告知酒店正在装修,待重新开业后才可使用充值卡消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3月17日,王女士拨打12315投诉。接到投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联系了酒店负责人,向其指出酒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现因酒店装修造成消费者无法使用充值卡消费,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为消费者退还预付款。该酒店提出王女士可以使用充值卡到其公司的其他酒店继续消费的处理方案,王女士表示同意该解决方案,投诉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2日,靳先生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与前台工作人员约定先缴纳1000元住宿押金,根据住宿时长多退少补。2022年12月15日,靳先生到酒店前台办理退房手续,酒店结算后剩余押金未及时退还给靳先生,靳先生之后多次电话联系要求酒店退还剩余押金,但酒店以暂时无钱为由推拖。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2月20日,靳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接到投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联系了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退还押金,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最终在辖区市场监管所督促下,该酒店向靳先生退还了剩余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日,翟女士从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家具店定购一套某品牌组合家具。2023年5月14日,家具店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发现有21块门板尺寸偏小,于是家具店与生产厂家进行沟通,生产厂家坚持认为尺寸没有问题,属于可调整范围,但经过安装人员调整后仍未能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乌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接到翟女士投诉后,与家具店负责人联系进行调查核实,从家具店提供的测量图纸和订货单据来看,门板尺寸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乌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调查情况,生产厂家表示将会尽快安排专人处理该问题,最终问题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四)协助销售者履行三包规定,依法承担销售者追偿责任;(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2日,消费者赵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两个月前,她在海勃湾区某商场运动鞋店购买了一双运动鞋,价格为849元,购买三天后,鞋面出现了开胶裂缝情况,商家同意退货,但一直未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营者表示由于门店系统原因没有第一时间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服务,后续没有及时跟进,导致消费者迟迟没收到退款,经营者当即为消费者退还了购鞋款。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鞋类商品在售出之次日起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2日,王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2023年12月10日,他路过海勃湾区某电器店,遇到该店正在开展促销活动,于是他参加了该店免费砸金蛋活动,中奖一台某品牌学习机,王先生向经营者支付2299元,回家后认为产品性能有问题认为商家售卖的产品为“三无”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诉求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者提供了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商标授权书》等证明材料,结合产品和相关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管所认为经营者销售的该品牌学习机不属于“三无”产品。辖区市场监管所对投诉人提出的退货诉求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2299元,消费者将产品还给经营者。
案例分析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不过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等等重要信息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根据这些规定,以此来规范商品需要标注的信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