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办理贷款,款没贷到,却因非法出借银行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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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5年1月8日,信某为了办贷款,从小红书上认识一陌生人,并添加对方QQ号进行联系。1月10日中午,信某按照对方要求,带着身份证和银行卡来到约定的地点某市某县。对方以配合办理贷款为由,让信某将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由其处理。为尽快贷款成功,信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等交给对方使用,并提供密码,经过一番操作后,对方说第二天就能办下来。第二天,信某发现给其办理贷款的陌生人已将他拉黑,其银行账户出现多笔大额资金进出的流水。1月13日,信某的银行卡因涉嫌电诈被冻结。后信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传唤。经查,信某银行卡内当日的大额转账系涉诈资金,且造成电信诈骗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信某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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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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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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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规定。
一、关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因此,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银行卡,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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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造成的后果
银行卡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洗钱、逃税、虚开股票账户等不法行为。最终都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仍将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则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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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自己的银行卡非法借给他人使用,导致电信诈骗资金通过该卡被转移,致使被害人损失5万元,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信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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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面对他人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莫因小利触法网。如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时,请立即报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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