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海勃湾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乌海市某液化气公司储罐区域消防栓无水,该隐患性质突出、风险极高。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2月3日,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的决定,并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海勃湾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发现,乌海市某煤矿存在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的问题。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规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目前,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正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警示点】生产单位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必须严守安全底线,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管理,杜绝违规操作。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消防等安全设施有效。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安全责任不容推诿,必须守土尽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乌达区
基本案情:2025年,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员工在未查验车主提供充装证的情况下,为车牌号为蒙C·****7的皮卡车充装LNG液化天然气,当日的充装记录中未见涉事车辆蒙C·****7的充装记录。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25年,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房内由分气缸输出的6条蒸汽压力管道,自2008年安装完成后一直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进行定期检验,且相关安装资料已遗失。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企业对未检验管道停止使用,限时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25年,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安装、管理的天然气站点内部分压力管道,于2019年安装完成后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且该公司无法提供管道相关出厂及安装资料。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之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企业对上述管道进行检验或予以拆除,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警示点】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充装单位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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