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提升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能力,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市、区医保部门协同推进,逐步实现两定机构检查全覆盖。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乌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乌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解除8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提升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能力,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市、区医保部门协同推进,逐步实现两定机构检查全覆盖。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乌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乌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解除8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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