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药品零售!乌海发布提醒告知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提醒告知书


全市零售药店及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1.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2.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坚决杜绝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检查和监督。


3.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4.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5.零售药店应当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


6.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


7.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8.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将依据《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号召广大群众,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药店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购买药品时药店未开具销售凭证等问题,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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