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购房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业主: 房屋是您重要的个人财产,目前许多购房业主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或是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各银行、公积金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办理贷款),而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所有权仍在开发企业名下,并不属于您个人所有,存在权属纠纷和权益侵害的隐患风险。为维护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尽快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相关办证事宜告知提示如下: 一、具备办证条件小区名单 二、办理流程及地点
业主可以按照下列步骤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到海南区政务中心东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经开发商盖公章和法人章的申请审批表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原件; 3、房屋增值税发票原件(开发企业出具)或收据原件(住户自己提供); 4、完税证明(居民自行到税务窗口缴纳,回迁的提供回迁协议); 5、宗地图、分层分户图(开发企业电子版的群众无需提供)。 1、已婚的需本人携带自己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如夫妻二人均满70周岁且在一个户口本上,无结婚证的,可以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不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需本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 3、配偶去世的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如配偶与房屋产权有关系的需依法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继承手续需到场详细咨询。 咨询电话:0473-6158399。
三、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证可能存在的风险
《民法典》第20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购房人购房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只签合同不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①存在售房人“一房多卖”的风险。法律只保护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没有登记的物权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房款及损失; ②存在已购房产被抵押、被查封的风险。未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仍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倘若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将该不动产抵押或者私自处分,则会导致与其他抵押权人或者购房人产生利益冲突,不仅影响购房人合法权益,而且处理该纠纷,容易增加购房人诉讼成本。一旦开发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其名下不动产存在被申请执行而被查封的风险,购房人尚需另行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增加诉讼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繁琐,且存在届时无法办理转移登记风险; ③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如你想对房产再次进行转移时仍然需要在办理完前次登记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到时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还可能因售房人不配合办理转移登记从而导致办证难度加大、税费负担增加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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