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新标准,坚决拒绝酒驾醉驾,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我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驾醉驾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但是,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差,法纪观念不强,抱有侥幸心理。前段时间,各部门各单位通报了近年来我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情况,有的被开除党籍,有的降低岗位等级,有的被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这些案例对于酒驾醉驾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折射干部作风,不仅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会直接损害群众的根本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危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深刻认识酒驾醉驾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带来的影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校正思想坐标,守初心、知行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落实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基本要求,并对酒驾醉驾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相关部门要加大通报和曝光的力度,震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
春节临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时刻绷紧纪法之弦、筑牢思想之堤,管住嘴、守住心,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带头拒绝酒驾醉驾,争作安全、文明出行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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