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中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11月29日,记者跟随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的执法人员到我市各大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进行实地督查。在海勃湾区新天地市场,放眼望去一排排整齐的白炽灯取代了曾经的“生鲜灯”,摊位上肉类产品恢复了本来的颜色。“我在检查前就自行更换了灯具。以前大家都用就跟着用,现在更换了以后对我的生意也没有影响,我们本来卖的就是鲜肉,产品质量过关,根本不担心一盏灯会影响生意。”新天地市场商户张丽说。
在新天地市场买肉的居民祁婷对禁止使用“生鲜灯”的规定非常支持。她说:“我以前在一家超市买排骨,肉摊上就挂着‘生鲜灯’,当时看着肉非常新鲜,也没多想,买回去才发现排骨明显是陈肉。吃过这样亏,后来买肉总要留些心,这次禁用‘生鲜灯’后就不用和商家‘斗智斗勇’了,这是对我们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督查中,执法人员仍在新天地市场转角、宣传广告牌后等不明显位置发现5家商户还在使用“生鲜灯”,同时发现2家经告知仍未整改的超市畜禽肉类经销点也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即再次要求其12月1日前尽快改正,并对《办法》相关规定又一次明确告知,即第三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生鲜灯’后,生鲜食品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如果有的商户改正,有的不改正,最终会导致‘生鲜灯’重返市场,这种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所以《办法》生效后,我们会依据规定严格执法。”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科长尹建丽说。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生鲜食用农产品专卖店等重点经营场所,严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还生鲜农产品“本色”,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记者 张楚研 编辑 张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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